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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法院: 夫妻二人购买使用假币,“买”来刑期

邵阳日报·邵阳新闻在线 通讯员 肖想

“媳妇,咱们买点假币来花花?”“可以,反正查不到。”“那行,我买点去,到时候咱们想想该怎么花。”“好,咱们多找几个地方花。”购买假币用于消费,违不违法?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购买使用假币的案件。

基本案情

周某与奉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4月初,二人打算用假币赚钱。周某以800元的价格购得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100张,共计面额10000元。随后,两被告人先后窜至新宁县、武冈市隆回县邵阳市区、娄底市区、攸县、茶陵县、常宁市使用购得的假币,通过使用假币非法获利3815元。截止两被告人在常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已使用假人民币48张,尚余52张未使用完。另查明,2017年11月,奉某因使用假币被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奉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假币罪。二被告人购买假币后使用,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奉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新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奉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提醒

假币犯罪会严重危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且假币的使用行为会损害货币的法定地位、货币的公共信用,并可能侵犯公私财产权,因而具有刑事可罚性。人民币是国家名片,爱护人民币、反假人民币,人人有责。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我们可通过网上查询、银行宣传册等各种形式和渠道,主动掌握人民币防伪常识,增强识假辨假意识和能力,防范假币侵害,及时举报假币线索。

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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