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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他人请求,酒后驾车酿成事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罗超颖)应邀喝酒的他人驾驶机动车,搭乘邀请人寻找丢失的财物酿成交通事故,造成双方损害,驾驶员是否要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搭乘酒驾机动车造成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小阳被判赔偿原告小李各项损失32485.73元,被告老阳被判赔偿原告小李各项损失6497.15元。

小李与小阳系同学关系,老阳系小阳之父。2021年6月某天晚上,小李邀请小阳到县城喝酒吃烧烤。尔后,小阳驾驶老阳所有的摩托车搭载小李及案外人小兴来到县城吃烧烤,三人至少各饮用一瓶啤酒。后三人前往租房休息,租房内,小阳再次饮用少量白酒。不久后,小李发现钥匙丢失,遂再三请求小阳陪同其去寻找,小阳无奈同意。后小阳驾车搭载小李行驶至崀山大道某路段时,车辆驶出道路,造成小李及小阳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李因此次事故造成胫骨骨折、左侧肢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经法院核定,小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4971.45元。

小李认为自己是乘客,小阳系无证驾驶,老阳系车辆所有人,未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也未购买任何保险,两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出院后,小李多次联系二人进行协商赔偿未果。因此,小李将小阳、老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阳酒后驾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本案事故发生的起因在于小李,小李明知小阳饮酒仍再三请求小阳驾车带其去寻找钥匙,小阳应允陪同其驾车寻找钥匙系为维护小李的利益,小李又系无偿搭乘人,依法应减轻阳某的赔偿责任。老李作为案涉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管理使用存在疏忽,但对事故的发生与小阳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只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综合事故发生起因、当事人过错程度、事故造成的损害情况,酌定小阳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老阳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李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依法作出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编:樊芳

一审:樊芳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来源:法制周报-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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