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有行政执法职权的二级单位
地址:绥宁县长铺镇林海路2号
电话:0739-7611299、7616799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示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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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行政执法证 号码 |
所在部门 |
1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陈建武 |
18050813001 |
局机关 |
2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钟祥胜 |
18050813002 |
局机关 |
3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何盛祥 |
18050813003 |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
4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李冰 |
18050813004 |
局机关 |
5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李华柏 |
18050813005 |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
6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吴旭 |
18050813006 |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
7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佟雪峰 |
18050813008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8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谭明松 |
18050813009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9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周鹏程 |
18050813010 |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
10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陈智 |
18050813011 |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
11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周炳权 |
18050813012 |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
12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欧阳海林 |
18050813013 |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
13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张植平 |
18050813014 |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
14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彭小霞 |
18050813015 |
局机关 |
15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周春燕 |
18050813016 |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
16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唐志铭 |
18050813017 |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
17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丽波 |
18050813018 |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
18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8050813019 |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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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8050813020 |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
三、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
四、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 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1.当事人对本局(含二级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局(含二级单位)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局(含二级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含二级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绥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绥宁县长铺镇大公坪开发区第七号
办公电话:0739-7611865
网址:http://www.hnsn.gov.cn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武冈大道中182号
联系电话:0739-4256468
网址:http://wgsfy.hunancourt.gov.cn/index.shtml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