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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其有行政执法职权的二级单位

地址:绥宁县长铺镇林海路2号

电话:0739-7611299、7616799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示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人员公示表

序号

单位

姓名

行政执法证 号码

所在部门

1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陈建武

18050813001

局机关

2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钟祥胜

18050813002

局机关

3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何盛祥

18050813003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4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冰

18050813004

局机关

5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华柏

18050813005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6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旭

18050813006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7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佟雪峰

18050813008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谭明松

18050813009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9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鹏

18050813010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10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陈智

18050813011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11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炳权

18050813012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12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欧阳海林

18050813013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13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植平

18050813014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14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彭小霞

18050813015

局机关

15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春燕

18050813016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16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志

18050813017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17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丽波

18050813018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18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阳

18050813019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19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刘军

18050813020

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

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 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1.当事人对本局(含二级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局(含二级单位)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局(含二级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含二级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绥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绥宁县长铺镇大公坪开发区第七号

办公电话:0739-7611865

网址:http://www.hnsn.gov.cn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武冈大道中182号

联系电话:0739-4256468

网址:http://wgsfy.hunancourt.gov.cn/index.shtml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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