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备案表 | |||||||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绥宁县司法局 填报日期:2023年8月30日 | |||||||
序号 | 证明事项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免提交(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 |
1 |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明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 000122013000 | 歌舞电子游艺娱乐场所设立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市监局、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告知承诺 |
2 | 1、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000122011000 | 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设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市监局、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电信部门、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告知承诺 |
3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430199005W00 | 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绥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监局、编办及公安局 | 告知承诺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430799003W00 | 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期限或因故损坏需要报废认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七条“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因故损坏需要报废的,经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后,由该设施产权部门备案”。 | 绥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安局 | 告知承诺 |
5 | 1、个人身份证(申请人年龄须满18周岁,60周岁以下);2、在一个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执业3、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 | 000117054002 | 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岗位证书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 燃气经营主管部门 | 1、公安部门;2、所工作的安装维修企业;3、核发合格证书的机构(市燃气办) | 告知承诺 |
6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00011400300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告知承诺 |
7 | 中外合伙办学许可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许可证 | 无编码 | 经营性中外合伙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经营性中外合伙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告知承诺 |
8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000114006001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机构 | 告知承诺 | |
9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00011400800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 | 告知承诺 |
10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002014006009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湘居民社险函[2012]28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第四节参保终止,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县人社局社保中心 | 公安机关 | 告知承诺 |
11 | 出国(境))定居证明 | 002014006009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湘居民社险函[2012]28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第四节参保终止,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2、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 | 县人社局社保中心 | 公安机关 | 告知承诺 |
12 |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 000141001003 |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宗教部门 | 1、公安部门; | 告知承诺 |
13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000111001000 | 申请人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 | 《1、《国务院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国务院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县民政局 | 县公安局 | 告知承诺 |
14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431009062W00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 | 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告知承诺 |
15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431009062W00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 |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告知承诺 |
16 | 迁移单、落户证明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000109147003 |
户口迁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人口户政主管部门 | 户籍派出所 | 告知承诺 |
17 | 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实际居住地证明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000163009000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人口与出入境主管部门 | 社区警务室 | 告知承诺 |
18 | 身份证、派出所开具无违法证明、申请表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000163013000 |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7项:“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 人口与出入境主管部门 | 户籍派出所 | 告知承诺 |
19 | 相关业务类别不同需要不同的证明 | 户口登记00070910500Y 死亡注销户口000709106001 户口迁移审批00010914700Y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人口户政主管部门 | 户籍派出所 | 告知承诺 |
20 | 身份证、实际居住地登记证明 | 居住证申领000709111001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人口与出入境主管部门 | 户籍派出所 | 告知承诺 |
21 | 派出所接警登录 | 未有此事项 | 弃婴报案证明 |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弃婴户籍登记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
各派出所 | 户籍派出所 | 告知承诺 |
22 | 父母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报告 | 出生登记000709105001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各派出所 | 民政局、省公安厅、派出所、医院 | 告知承诺 |
23 | 死亡证明、法院判决失踪宣判书 |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000709106001 |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各派出所 | 户籍派出所 | 告知承诺 |
24 | 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不同材料 |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000763002000 |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各派出所 | 社区警务室 | 告知承诺 |
25 | 提供本人护照及居留许可 |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000763004000 |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
人口与出入境主管部门 | 社区警务室 | 告知承诺 |
26 | 提供本人相关证件 |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000763005000 |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第十七条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
人口与出入境主管部门 | 社区警务室 | 告知承诺 |
27 | 提供本人相关证件 | 对台湾居民的暂住登记 000763006000 | 对台湾居民的暂住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改)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
人口与出入境主管部门 | 社区警务室 | 告知承诺 |
28 | 有法律不准出境的情形 | 对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宣布作废 000763008000 | 对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宣布作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人口与出入境主管部门 | 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 | 告知承诺 |
29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 3.法人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通信合作协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000109132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应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绥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1.文化主管部门 2.市监局 3.公安部门 4.住建部门 5.应急管理局 6.所用通信服务公司 |
告知承诺 |
30 | 1、身份证原件 2、健康检查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000109140009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公安交管部门 | 1、绥宁县公安局 2、县级医院 | 告知承诺 |
31 | 1、身份证原件 2、机动车整车合格证 3、机动车销售发票 4、交强险凭证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00010914100Y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公安交管部门 | 1、绥宁县公安局 2、3、机动车销售公司或生产厂家 4、各保险公司 |
告知承诺 |
32 | 1、身份证原件 2、机动车整车合格证 3、机动车销售发票 4、交强险凭证 |
机动车登记00010914200Y | 机动车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公安交管部门 | 1、绥宁县公安局 2、3、机动车销售公司或生产厂家 4、各保险公司 |
告知承诺 |
33 | 1、身份证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 3、交强险凭证 4、机动车检验报告(六年外) |
431009045W0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公安交管部门 | 1、绥宁县公安局2、车辆管理部门 3、各保险公司 4、各机动车检测站 | 无 |
34 | 1、身份证原件 2、机动车整车合格证 3、机动车销售发票 | 000109144002 | 非机动车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公安交管部门 | 1、绥宁县公安局 2、3、机动车销售公司或生产厂家 |
告知承诺 |
35 | 1、身份证原件 2、无违法范罪记录。 3、无吸毒证明 4、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 5、健康检查证明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00010914500Y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公安交管部门 | 1、2、3、绥宁县公安局 4、交警大队 5、健康检查证明 | 无 |
36 |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 | 000125046002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 应急管理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告知承诺 |
37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000131003000 | 申请人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消防部门 | 绥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 告知承诺 |
38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000131003000 | 市场主体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正)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经营场所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 无 |
39 | 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 000131033000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发放部门 | 无 |
40 | 学历证明 | 432031701W00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四)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 市场监管部门 | 教育机构 | 无 |
41 | 查询人员身份证明、有关公函 | 000125049000 | 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 市场监管部门 | 申请查询单位 | 无 |
42 | 夫妻关系证明 | 432017001W00 |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时需提交夫妻关系证明证明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应当提交夫妻关系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民政局 | 无 |
43 |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 | 432017001W00 |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购房、建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应当提供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无 |
44 |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432017001W00 |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实施细则》(邵金管字〔2021〕1号),子女买房需提取父母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安部门 | 无 |
45 |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 | 432017001W00 |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安部门 | 无 |
46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首期付款证明 | 432017001W00 |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银行部门、税务部门 | 无 |
47 | 个人征信报告 | 432017001W00 |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六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人民银行 | 无 |
48 | 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 432017A05W00 | 异地缴存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业务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无 |
49 |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 | 432017001W00 | 购买一手房、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无 |
50 |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 432017001W00 | 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建设、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 | 无 |
51 | 危房鉴定书 | 432017002W00 | 大修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房产部门 | 无 |
52 | 抵押物权属证明 | 432017A04W00 | 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业务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动产部门 | 无 |
53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000117020000 | 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2、单位或个人有效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信用承诺书;5、施工平面图及现状图; 6、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7、涉及机动车道或消防通道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的意见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 |
城管部门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等 | 无 |
5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000117014000 | 1、申请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授权委托书(含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4、信用承诺书;印件);5、建设工程用地红线图或征用红线图或收回红线图或由国土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附图;6、工程场地现状地图、工程总平面图及能准确反映建筑垃圾实际处置量的施工设计图纸;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城管部门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 无 |
55 |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 430117059W00 | 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含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信用承诺书;5、现场效果图、平面图(彩色,远角度拍摄);6、对节日,假日期间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的:需同时提交宣传情况说明(说明中应有:宣传事由,活动现场摆放的物品、设施,维护活动场地环境整治的措施,活动场地位置示意图等内容);7、进行公益宣传活动的:需同时提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宣传方案;8、政府批准的宣传活动的:需提交政府批准的文件及实施组织方的宣传活动方案,如果申请人不是实施组织者时,还要有实施组织人签发的介绍函;9、现场需设置空飘的:需要提交有效《施放气球资质证》和施放合同及气象部门意见;10、现场需搭建大型钢架结构构筑物:需提供搭建单位的资质证明,如活动场地有物业公司,必须提供物业公司同意书。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二条。 | 城管部门 | 气象部门 | 无 |
56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000117020000 | 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2、单位或个人有效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信用承诺书;5、施工平面图及现状图;6、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7、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施工情况说明及桥梁主管部门意见。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 |
城管部门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 无 |
57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000117021000 | 1、所经过城市道路的保护措施方案;2、单位有效证照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和委托书;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含城市桥梁)行驶申请报告;4、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还应提交由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 城管部门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无 |
58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000117017000 | 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3、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4、信用承诺书;5、安全责任承诺书;6、广告制作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照;7、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证明;8、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具体设置位置示意图(设置前)、效果图样(设置后);9、户外广告设施材料说明: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10、依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还需提供的材料:与出让方签订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拍卖(招标)出让协议;11、依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还需提供的材料:经拍卖(招标)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缴费凭证;12、依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还需提供的材料:安全评估报告;13、在建工地出入口两侧设置大型钢结构式广告牌的审批还需提供的材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4、社会宣传和重大活动等临时户外宣传的审批还需提供的材料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 城管部门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 无 |
59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000117025000 | 1、占用绿地范围现状图;2、临时占用绿地申请报告;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表》。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九条 | 城管部门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 无 |
60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000117020000 | 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2、单位或个人有效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信用承诺书;5、施工平面图及现状图;6、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7、涉及机动车道或消防通道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的意见;8、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施工情况说明及管线管理部门意见;9、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施工情况说明及桥梁主管部门意见。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 |
城管部门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等 | 无 |
61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000117019000 | 1、行政许可审批表;2、燃气设施改动实施方案;3、改动前燃气设施的竣工验收资料;4、设施改动设计文件及设计审查批复或审查意见书;5、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6、授权委托书;7、授权委托人身份证证明材料;8、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 |
城管部门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等 | 无 |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