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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邵阳市大祥区袁厨原味餐馆)

 2023年6月9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区翠园街道城南戴家坪社区3组的邵阳市大祥区袁厨原味餐馆所使用的食品原料(茄子)及复用骨碟进行抽检。2023年7月11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430503568807576)、(NO:XBJ23430503568807570),检验报告中所述在当事人食堂抽样检验的日期为2023年6月9日的茄子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中所述在当事人店抽样检验的日期为2023年6月9日的复用骨碟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邵阳市大祥区袁厨原味餐馆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邵阳市大祥区袁厨原味餐馆于2023年6月9日从邵阳市双清区秋菊蔬菜配送购进茄子5斤,抽检时有3公斤,购进价为4元每斤,购进价共计20元,检验人员抽样了1.3公斤,当事人主要是把茄子作为原材料烹饪加工后做成菜品,提供给消费者食用,至我局送至检验报告时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履行召回,违法获利共20元。当事人在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提供了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销商的身份证复印件、茄子销货清单(818399)复印件、食品进货(茄子)台帐复印件、茄子的检验报告(编号:BV0970061523801)、茄子2023年6月9日的农残检测报告复印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邵阳市大祥区袁厨原味餐馆主要从事餐饮服务,该店的所有碗筷等餐饮具均是在该店使用立式消毒柜自行消毒,2023年6月9日,对邵阳市大祥区袁厨原味餐馆的碗筷等餐饮具抽样之前,该店已经将消毒完毕的碗筷等餐饮具敞开式摆放在经营场所餐桌上,当时餐桌上并没有客人就餐,导致消毒完毕的碗筷等餐饮具有被污染的风险。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来源:大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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