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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军属,拥军优惠政策请查收!

“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让我们来盘点一下

近几年与军人、军属、退役军人

有关的新政策

(一)关于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

2022年1月1日,《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正式实施。

① 全面实行全军医院和派驻门诊医疗机构“门急诊一卡通+住院转诊”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畅通军人军属就医转诊路径。

② 明确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待遇,界定军人跨军地就医的具体情形,打通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军人及其家属就近就便到驻地医疗机构就医渠道,实现军人配偶免费医疗、军官军士父母和配偶父母优惠医疗,继续实行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免费医疗,充分体现军人职业尊崇。

(二)关于军队保健、军事训练健康保护军人体检

1.新修订的《军队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范了保健对象、保健待遇、服务保障、信息采集报送、业务建设、监督与责任等方面。

① 将贡献突出的军士纳入保健对象范围。

② 将获得功勋荣誉、战功奖励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军官、军士纳入保健对象范围。

③ 对接新的军官制度,区分不同情形规范保健等级调整程序办法。

④ 系统设计保健待遇内容,明确服务保障标准,规范保健信息采集报送,建立定人定责、分类实施的责任保健制度。

2.2022年2月《军事训练健康保护规定》印发,创新性提出一系列健康保护措施手段,旨在全面指导军事训练健康保护工作实践,更好地保障部队从难从严开展实战化训练。

① 全面推行军事训练伤停训复训制度,明确因军事训练伤临时停止训练和治疗后恢复训练的具体实施程序与要求。

② 科学规范军事训练伤诊断标准,严格界定军事训练伤分类诊断标准和损伤程度分级判定标准,并由原来技术层面上升到法规层面进行规范,为军事训练伤诊断和监测报告提供基本依据。

3.《军队人员健康体检办法》,自2022年4月17日施行。围绕提高军人生理心理健康水平和适应能力,按照军事环境、任务、岗位的要求,全面规范军队人员健康体检工作。

(三)关于军人休假探亲

新修订的《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休假政策落实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积极适应新时代我军军事力量运用和训练管理创新发展形势任务需要。

① 采取“基本假期+增加假期”形式,向基层官兵和特殊地区、特殊岗位军人予以倾斜,增加跨年度休假制度安排,保证官兵有时间、有条件休假。

② 对军官、军士休假制度进行整合重塑、一体设计,统一设置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人员假期,系统规范年休假、探亲假,以及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婚假、产假等。

③ 调整未休假经济补偿标准和计发办法,假期计划管控和刚性落实制度,对休假计划安排、审批管理、监督问责等进行细化。

④ 依托军地有关招接待机构建立军人休假服务保障网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部分官兵探亲出行保障标准。

(四)军人军属优先购票、优先乘车

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要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老幼病残孕旅客等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

第十五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的人员凭证可以购买优待票。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遗属,消防救援人员,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

(五)关于随军落户、就业安置

2022年1月,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推动随军家属安置的落实。

从加大组织安置力度、拓展就业保障渠道、搞好就业创业扶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着力推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创新落实。

2022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公安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政策的意见》,明确了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落地,让军人无后顾之忧,更能全身心投入到练兵备战中去!

① 现役军官(含警官)和三级军士长以上军士(含警士),以及驻国家、军队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三类以上岛屿和西藏自治区部队服役的一级上士,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旅(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随军;

② 驻京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有关政策由军队参照党中央关于北京市新增落户审批和管理文件精神另行制定,新政策出台前仍暂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六)大学生参军入伍优待政策

从相关部门获悉,2023年下半年应征报名正在进行中。这是新修订后的《征兵工作条例》正式施行以来首次开展的兵员征集。

1.入伍学业保障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

2.资助补偿学费

国家资助学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3.服役退学

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和入学。

复学可转专业: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4.退役升学

从2022年起,专科学历学生参军退役并完成专科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成人本科。

本科生考研初试加10分,荣立二等功免试读研。

从2022年起,教育部设立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招生规模由目前的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

5.退役就业保障

安排工作:服现役满12年的军士、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优先选拔: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组织部门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鼓励退役军人到城乡基层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6.自主创业支持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大学毕业生入伍奖励金

本科毕业生不低于8000元/人,专科毕业生不低于4000元/人。

(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

2022年1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就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工商户,做好就业创业引导扶持,并优化跟踪服务质量作出明确。

在项目扶持、资源支持、金融优待、税费减免、服务保障等多个方面提供政策支撑,大力引导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健康积极发展。

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学历证书 + 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按规定享受培训资助。

(八)关于残疾退役军人医疗

为更好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医疗,2022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印发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能够更好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① 该《办法》在此前文件基础上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调整重塑,健全完善“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体系,以更好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② 进一步拓展优待内容,新增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同时,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③明确提出各地应当积极建立完善“一站式”费用结算制度机制,推动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全面提升服务质效。

与随后联合修订印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共同构成较为完善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是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重要举措,各地正结合实际持续推动保障措施落地见效。

针对大病救助帮扶推出退役军人家庭专属“防癌抗癌专属保险卡”。

退役军人本人可通过保险系统进行申领办理。其中,符合捐赠条件的退役军人自愿免费申领,其他退役军人及家庭成员统一按39元/年的专属特惠价格自愿办理,申领及办理期限均为3个月。成功申领办理的退役军人及家庭成员在保险产品生效后,即可享受相关服务及保障。

在保障范围内的特药,无论社保目录内外均可报销,非既往症理赔比例最高可达100%,并提供特药购药渠道、送药上门等12项专属服务。

(九)关于教育优待

2023年1月16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对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作出部署。

根据同步发布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等人员享加分、优先录取等优待规定第46条明确:烈士子女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享受加分优待。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其中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加分值不得超过10分。

规定第49条明确,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

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十)关于旅行出游

2023年8月1日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免门票参观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景区其他收费项目除外。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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