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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哪些行为容易构成“帮信”呢?一起来看看!

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提供给别人吗?

只是提供了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服务,为什么就变成了诈骗团伙的“帮凶”呢?

利用招聘网站、电子邮箱、社交软件等平台为他人推广引流,也有可能触犯“帮信罪”吗?

目前,“帮信罪”已成继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之后第三大刑事犯罪,“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今年以来,邵阳法院审理了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现以案说法,带你认清“帮信罪”真面目,避免落入陷阱圈套。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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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

典型行为模式:在明知可能被他人利用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等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收款、转账。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昌某因未找到工作便前往外地做事,“郭某”(身份未查实)提出带昌某“刷单”,并承诺报酬为每天200元。为赚取收益,昌某在明知出租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及中国工商银行卡开通手机银行,并将上述银行卡及手机等提供给“郭某”使用。次日,“郭某”退还昌某上述物品,并支付报酬200元。2020年8月11日,昌某上述银行卡转入资金合计754 753元,其中被诈骗资金流入24000余元;转出资金合计710 450元。被告人昌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昌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昌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昌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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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犯罪集团提供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典型行为模式:帮助诈骗团伙安装维护通信设备、铺设信息传输器材,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服务。常见的设备有“多卡宝”“络漫宝”“GOIP”等。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底,被告人钱某通过网友“阿胜”得知,帮助他人搭建GOIP设备可以赚钱,便通过网络联系到上家“天天学院”。随后,钱某喊上姚某一起实施,要姚某看管、维护设备,承诺报酬为每天500元。同年10月7日起,二人明知上线人员利用该设备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在位于邵阳市大祥区某酒店房间内架设、运行GOIP设备。同年10月11日,二人在酒店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钱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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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诈骗团伙推广引流

典型行为模式:利用招聘网站、电子邮箱、社交软件等平台为诈骗团伙推广引流,比如发送兼职刷单、投资理财等虚假信息,诱导受害者与诈骗团伙联系,供诈骗团伙实施诈骗。

来源:邵阳中院

来源:邵阳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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