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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 | 什么是强制报告?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与被害人戴某(女,被性侵时未满十四周岁)于2021年6月份左右结识,7月正式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获得双方家庭的认可。在交往期间,李某明知戴某未满十四周岁,仍于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在酒店或李某家中与戴某发生性关系十多次并致戴某怀孕。2022年7月,戴某因身体不适到新邵县人民医院就诊,接诊医生发现其已怀孕6个月,遂履行强制报告职责果断报警。

2023年4月3日,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李某提起公诉。6月19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对李某判处刑罚。

本案中,李某、戴某及其家属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犯罪行为,尤其是戴某的监护人,明知戴某未满十四周岁仍同意其与李某恋爱、同居并结婚。当事人陈旧的观念、法律意识的缺乏以及监护人监管不到位,导致这类案件发现难,往往不知道是犯罪,甚至认为只是家事。

正是医院积极履行强制报告职责,及时揭露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类案件的发现难问题。医护人员积极履行强制报告职责、及时揭露犯罪、协助司法机关办案,不仅是使未成年人及时脱离危险的重要途径,也是发现犯罪、取证固证的重要保障。

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往往隐蔽性较强,大家要转变观念,及时报告并不是“家丑外扬”或者“多管闲事”,而是在和犯罪行为作斗争。每一个家庭、社会成员都应了解强制报告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共同守护祖国的明天。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什么?

答: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包括哪些?

答: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问:具体哪些情况应该报告呢?

答: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问:强制报告人的信息会被人知道吗,安全吗?

答:不用担心,为消除报告义务主体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强制报告意见》中规定,对因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和个人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及时报案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应当予以奖励。相关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作者:刘慧琳

来源:邵阳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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