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邵阳新闻 传播邵阳声音
邵商网与您共同讲好邵商故事

“刺破公司面纱” 法院为受害者追回赔偿款十万元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建林)近年来,部分公司违背分离原则,公司法人的人格混同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公司“借壳”、“脱壳”经营的情况往往成为执行的难点、堵点。

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创新审执理念,通过另行诉讼判决第三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顺利为受害人追回赔偿款十万元。

案情:2021年的一天晚上,业主隆某在小区内散步健身,行至小区健身场地时因路灯不亮而摔倒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隆某遂以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A公司为被告,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没有尽到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修理的义务,对隆某的损伤负有一定的过错,判决A公司赔偿隆某部分损失计十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A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意外发现B公司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也在该小区行使物业管理职责。B公司系A公司的股东之一,两公司注册登记和实际办公场所均一致,公司名称也仅一字之差,B公司法定代表人系A公司的监事,且A、B公司均以自己的名义向业主收取管理费用,两公司明显存在人格混同。法院及时将调查情况向隆某进行了反馈,并释明可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2022年底,隆某以A、B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另行诉讼,要求B公司对A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过一审、二审,隆某均胜诉,该案也顺利执行到位。

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而现实中被执行人为规避、逃避执行,挂名经营,抽逃出资或者新设公司,意图“金蝉脱壳”,传统的执行手段和方式难以执行到位。针对该问题,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人释明,可以通过另行诉讼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加大司法惩戒力度,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有效的破解了“公司人格混同”造成的执行难题。

责编:刘璐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来源:法制周报-邵阳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邵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haoshang.cn/news/216295.html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