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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群众家门口的“法律援助”

“感谢领导抽空到家里来帮助我们,千方百计为我们着想,太感谢了。”5月31日下午,家住新宁县金石镇古田村的姚某的母亲对前来了解情况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刘涛赞不绝口。

据了解,2011年5月3日,姚某因一场交通事故,致其头部严重受伤,后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存在外伤性癫痫。因家庭困难就赔偿问题,受援人姚某多次申请法律援助维权,法律援助中心均指派律师给予维权,经维权,共获得了45万余元的赔偿费。

2020年6月至2023年5月,因其需抗癫痫治疗,针对所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维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律师给予维权。由于法院判决未确认护理费,对实际支付的交通费认定不合理,姚某对判决不服,要求上诉,并于5月30日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请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批准给予二审维权。

但是经多人、多次通过其留存的手机联系受援人姚某时,均未能联系上本人。考虑本案的上诉期限临近,如果不尽快联系上受援人,势必导致因超过上诉期限而丧失上诉权,5月31日,急得满头大汗的援助中心副主任刘涛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汇报,并主动提出前往受援人姚某家里寻找本人。在得到上级的同意后,刘涛立即驾驶私家车前往受援人姚某家里,并找到受援人姚某的母亲(姚某监护人),将情况及利害关系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这才有效避免了因超过上诉期限丧失上诉权情况的发生。

事后,刘涛表示:“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就要有化被动为主动的意识,把他们的事记在脑里,放在心上,聚焦他们的诉求,关切他们的期盼,提供优质的服务,是自己的职责所在。”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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