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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通报

为推动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焦聚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挥“铁拳”办铁案,着力查办一批有震撼力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复合肥料

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湖南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复合肥料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20元、罚款345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7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邵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门市部销售的当事人湖南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5%复合肥料进行执法监督抽样,经检验,其总养分标准要求≥45%、实测结果为44%,有效五氧化二磷标准要求≥13.5%、实测结果为6.61%,均不符合标准要求。同期,收到国家抽检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25%某复合肥料其总养分标准要求≥25%,实测结果为24.4%,不符合标准要求。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45%复合肥料和25%某复合肥料各4吨,销售价分别为2760元/吨和1560元/吨,货值金额共计17280元,上述复合肥料均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化肥是粮食的“粮食”。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认识到保障化肥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扛起责任,持续强化“铁拳”震慑,依法严惩假冒伪劣化肥违法案件。

二、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邵阳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邵阳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根据《邵阳市市场监管“年关守护”行动方案》依法对邵阳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过程中对散户送来的10瓶液化石油气瓶未进行检查、记录制度,直接对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此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经调取该公司当天上午12点前的《液化气体气瓶检查与充装记录》和《销货单》有16瓶液化气体气瓶未有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数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不按要求进行检查、记录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邵阳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对气瓶充装行为进行检查,督促充装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黑气瓶的存在,确保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三、武冈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冈市某医院使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3月13日,武冈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冈市某医院使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武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举报称武冈市某医院在微信公众号上对“三伏贴”进行夸大、虚假宣传;2023年1月13日,武冈市市场监管局对武冈市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并登录该医院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发现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错过再等一年某医院一年一度的三伏贴预约开始了》的宣传文章,文章中宣传“三伏贴”的适应症的范围为:“亚健康状态:体虚易感冒、四肢寒凉怕冷怕风……;呼吸系统疾病: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等;消化系统疾病:虚寒性胃病、慢性胃肠炎……等;运动系统疾病:腰椎病、颈椎病……等;免疫系统疾病:风湿类关节炎、骨关节炎……等;心老血管疾病:冠心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儿科疾病:适合体质虚弱、抵抗力低的患儿,可见反复感冒咳嗽、小儿厌食……等;妇科疾病:痛经、月经不调……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夸大、虚假宣传广告的违法行为,武冈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禹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邵东市公安局于2023年4月17日对禹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3月14日,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诉求,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邵东市文化路与建设北路交叉口的某成人用品店实施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外盒标注“9800mgx10粒/盒,香港圣力医药国际集团监制,保质期:三年,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第0198号,执行标准:Q/SL18-2014198号,生产商:西藏昌都圣力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西藏昌都噶通路25号”的炮神,外盒包装未见生产日期、批号,库存:4盒;2、外盒标注“生产商:西藏康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藏拉萨市解放路188号附8号,规格:19800mgx10粒,执行标准:Q/ZB2014-2018,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第027号”的天天硬,外盒包装未见生产日期、批号,库存:3盒。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扣押,并于2023年3月20日对“炮神”“天天硬”进行送检。经检测,“炮神”产品中含有他达拉非、西地那非,“天天硬”产品中含有西地那非。因案件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炮神”添加有西地那非、他达那非,“天天硬”添加有西地那非,危害人体健康,于2012年3月16日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销售添加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的食品“炮神”,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天天硬”,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没有提供食品来源,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指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案移送邵东市公安局处理。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民生之保障,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食品安全是一国发展的基础,加大对食品类犯罪打击力度,也是对广大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保护。

五、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邵东市宋家塘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6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邵东市宋家塘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一瓢一饮,均应厉行节约。为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珍惜粮食,反对浪费,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紧盯餐饮外卖点餐、婚宴、自助餐、单位食堂等重点环节,重拳治理餐饮浪费行为,从严从速查处餐饮浪费方面违法行为。

六、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祥区某中学使用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原料案

2023年1月16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邵阳市大祥区某中学使用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元,罚款人民币20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8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邵阳市大祥区某中学食堂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大红椒进行抽检。2022年11月2日大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存在异议,于2022年11月29日提出复检申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单,检验结论仍为镉项目超标不合格。

经查明,邵阳市大祥区某中学食堂相关食品及食品原料原来由湖南省某农业有限公司配送,因2022年9月28日大红椒配送数量不够,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大红椒是2022年9月28日从学校外临时菜场的农民自种小摊贩购进的,共购进了4公斤,购进价为8元/公斤,大祥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09月28日抽样了1.1公斤,其余的已全部使用完,违法所得人民币32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大红椒时未查验商家的相关资质、未查验该批次大红椒检验合格证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此次事件得到依法依规处理,但由此也暴露出食品领域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重金属污染。近年来,不断爆发的食物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到重金属污染“菜篮子”“镉大米”等,甚至饮水机内和食品包材也出现了重金属污染。由此可见,重金属污染已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环境,一不小心就可能进入食物链系统,进而进入人体,危害身体健康。该案的重拳出击,不仅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更警示教育餐饮服务者要严格守法经营,确保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七、大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邵阳市大祥区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1月3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邵阳市大祥区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款65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8日,大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邵阳市大祥区某幼儿园执法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保管室进门右侧第一个货架上发现摆放有2罐“至尊”无铝双效泡打粉,该罐“至尊”无铝双效泡打粉至2022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两月有余,以上泡打粉是该幼儿园买来制作蛋挞、蛋糕等西点使用的。调取食堂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和幼儿园每周生活食谱中发现从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28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一直在使用。执法人员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是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幼儿园是特殊场所更是不能忽视,虽然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小,但食品安全管理属于专业化管理,幼儿园食堂所犯的问题,应该通过常识就可以判断,管理人员只要细心一点就能避免。

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及幼儿园食品领域执法力度,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就应该勇于“亮剑”,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予以严惩,确保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落到实处。

八、新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宁县某加油站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2月17日,新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宁县某加油站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53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4日新宁县市场监管局检查人员对新宁县某加油站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涉嫌销售侵权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产品。新宁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对上述“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产品进行鉴别,其结论为“该批鉴定的产品既有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也有回收旧桶私自罐装产品,既均为假货。”当事人对以上鉴别结论没有异议。新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通过查处此类案,有效净化油品市场,保护车主的合法利益,减少污染排放,促进企业自主技术的保护,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九、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邵阳县塘渡口镇某电器店销售无3C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对邵阳县塘渡口镇某电器店销售无3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邵阳县塘渡口镇某电器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店内摆放有5台“神州牌”家用燃气灶具未经强制认证,共计货值3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无3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器具违法行为,从而引导燃气器具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遏制和消除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切实守牢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十、洞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洞口县某书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刀具案

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洞口县某书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5日,洞口县思源学校小学有关人员向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反映该校小学部学生在学校周边文具店购买了玩笔式雕刻刀,该雕刻刀刀尖非常锋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22年12月16日,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校周边店铺进行核查时发现洞口县某书店存在销售笔式雕刻刀套装的商品,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2022年8月从长沙晨光文具公司购进上海晨光文具有限公司笔式雕刻刀套装40把,进货价3.5元/把,销售价5元/把,已销售5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笔式雕刻刀套装,刀刃锋利、刀尖尖锐,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且在学校周围销售给了未成年的洞口县思源实验学校小学部学生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成年人销售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的违法行为。

该案的查处维护了学校周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安全健康,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来源: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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