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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拒不还 绥宁法院强制执行促履行

邵阳新闻网4月7日讯 (通讯员 王恬)近日,绥宁法院执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据了解,刘某原本是某敬老院院长,后因政府政策调整,敬老院被拆除,刘某随即请求政府支付敬老院开支共计39041元,但由于之前刘某为敬老院运转向镇财政所借了17388.5元,扣除欠款之后政府还应向刘某支付21652.5元。在2022年1月17日,财政所先向刘某支付了11415元,并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剩余欠款。但在支付过程中,由于信息录入出现差错,将原本支付给刘某的10237.5元错写成了102375元,因此向刘某的账户多支付了92137.5元。

财政所的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与刘某取得了联系,要求其返还,却遭到了刘某的拒绝。多次催讨无果后,该镇政府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在2022年10月31日之前返还不当得利92137.5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仍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之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但当执行法官前往金屋塘寻找刘某时,刘某却玩起了“失踪”,导致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23年3月21日,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执行法官,刘某目前正在家中。执行法官立即前往,并与该镇派出所取得联系,派出所干警受法院委托将其代为控制。执行法官到达派出所后,向刘某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后果,督促其履行义务。

经过执行法官现场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后,刘某认识到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遂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但一时无法足额返还全部金额。执行法官在经过调解之后,刘某当天返还不当得利56700元,并写下保证书,保证每月偿还7350元,在2023年8月20日之前全部还清。

法官提醒: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得到利益,致使他人受损的事实。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生产生活中,转账、支付时难免会出现错误,面对这种意外之财,获利人应当及时返还,莫要一时糊涂,得不偿失。

来源:邵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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