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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民政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邵阳市民政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民政局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出庭工作,增强应诉能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应诉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本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参与分管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本机关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五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分管领导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分管领导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该诉讼案件对应的科室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由一审出庭负责人出庭应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正主要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其他确需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或者本机关涉诉业务科室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

第八条 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涉诉业务科室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完成应诉材料的收集整理,局机关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诉答辩状等应诉文书及材料的制作与提交,并做好案件应诉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委托法律顾问、社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由法律顾问、社会律师依法履行应诉文书制作等诉讼代理人义务。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庭审前,应当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科室以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庭审中,充分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按照法庭要求举证、质证、陈述、辩论,遵守庭审行为规范;配合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

第十条本机关应当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研究诉讼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制定和落实改进、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审结后,局机关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全部应诉材料整理归档,并依法自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和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提交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邵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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