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爽)3月13日,邵东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两家单位疑似存在数据泄露风险,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查,该两家单位没有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对单位员工开展正规的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没有采取必要的数据安全技术措施,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存在泄露风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邵东市公安局对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这两家单位依法予以行政警告处罚。两家单位负责人均表示接受处罚,并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要求整改,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
一审:曾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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