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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为适应中央环保督察工作要求和满足市民对城市安宁环境的期盼,县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通字第23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段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法处罚。通告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基本杜绝县城区禁炮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减少了噪音和大气污染,营造了城市安宁环境,得到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

近年来,由于网传部分省市“禁炮”政策由禁放改为限放,少数市民也呼吁我县禁放烟花爆竹改为限放。但基于环保督察要求、文明城市创建、城市安全管理等因素,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继续按《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通字第23号)明确的范围实施“禁炮”。并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清扫垃圾,并实施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期更好发挥法治规范引领作用,守护安宁环境,提升市民幸福指数,助力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敬请广大市民继续遵守“禁炮”相关规定,不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新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月16日

附:新宁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北至高速公路连接线与省道S220交叉处,沿高速引线东至污水处理厂,沿扶夷江而上直至下马石,沿崀山大道杜家山公园山脚至富丽城小区、一中规划区,沿省道S220,再回至与高速公路连接线交叉处。(另:崀山大道主干道全线及观瀑桥、湘水桥、白公渡桥桥面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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