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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十四期)

2022年9月15日,本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采购的香蕉进行了抽样,并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10月20日本局收到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LC-ZFFS220072-XC3880的检验报告1份,抽检样品香蕉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于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香蕉,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于2022年11月0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从绥宁县******店以6.6元/kg的价格采购香蕉215.5kg用于该单位食堂使用,共付货款1422元,货值金额1422元;在2022年9月15日抽样检验时,当事人按6.6元/kg的价格收取2kg样品费13.2元,剩余的213.5kg涉案香蕉,当事人按照自营食堂保本不盈利原则,全部用于单位食堂使用。故,涉案不合格香蕉,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3.2元。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香蕉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15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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