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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十一期)

2022年9月26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批号为2022-05-26、规格型号为60克/袋的“香酥金丝条”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2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1份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LC-ZFFS220072-XC2663)送达当事人。本局于2022年10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9日,以1.5元/袋的价格从河南武****食品厂购进生产批号为2022-05-26、规格型号为60克/袋的“香酥金丝条”100袋,共计付货款150元。尔后,以2.6元/袋的价格在其经营的绥宁县*****销售。

    2022年08月24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绥宁县******销售的生产批号为2022-05-26、规格型号为60克/袋的“香酥金丝条”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9月26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经营的,生产批号为2022-05-26、规格型号为60克/袋的“香酥金丝条”经抽样检验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Q/WWL0001S-2020《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1份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LC-ZFFS220072-XC2663)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日止,涉案不合格“香酥金丝条”已被当事人2.6元/袋的价格销售完,得销售款260元,获违法所得260元。

另查明,导致该批次“香酥金丝条”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购进涉案“香酥金丝条”的运输途中,该产品被雨淋过后在太阳下暴晒,入库后库房通风条件差,形成闷热环境,从而导致产品酸价升高,超出标准值。

综上,当事人经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香酥金丝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7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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