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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法院: 在微信朋友圈和抖音上侮辱他人,要担责!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陈小华 杨红李敏星)近日,新宁县巡田乡某村民蒋某因在朋友圈、抖音发布一些侮辱他人的信息而被起诉至新宁县人民法院,法院最终作出了“停止侵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和抖音上的侵权内容,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和抖音上公开向被侵害人易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判决。

蒋某与易某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后来因为性格不合而分手。蒋某因心有不甘,遂在其微信朋友圈、抖音上发布了数条相关动态,配图有与易某的聊天记录截图或打码的不雅图片,所配文字有“公共汽车”“不要脸”“偷人”等明显侮辱、贬损他人的词句,引发相关评论29条。蒋某发布的信息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传播,给易某的生活造成了困扰,身心疲惫。因制止未果,易某诉至新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在与易某分手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和抖音上发布侮辱诽谤易某的内容或评论,势必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传播,侵害了易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蒋某的侵权行为降低了易某的社会评价,给易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蒋某除赔礼道歉外,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互联网时代,各大网站、论坛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言论的平台,但基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开放性,一旦在网上发布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其负面影响很可能呈几何级增长,严重损害他人名誉。因此,人们在发表言论时要恪守法律、谨言慎行、文明用语,即使在生活中发生纠纷,也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进行交涉和处理。

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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