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邵阳新闻 传播邵阳声音
邵商网与您共同讲好邵商故事

“劳务代偿”让捕鱼人变身护鱼人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黎凤娥 邓晶)9月7日,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非法电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举行公开听证,通过了袁某以巡河清理60天的方式折抵赔偿金的方案。这是本县首例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修复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劳务代偿”既实现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让公益损害人从捕鱼人到护鱼人的角色转换,又充分彰显了司法温度,体现了司法人性化。听证会由副检察长杨文龙主持,邀请了听证员、邵阳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长乐乡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参加听证。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袁某早年丧偶,独自一人带大残疾儿子周某,儿媳又聋又哑又瘸,没有劳动力,儿媳和年幼的孙女全靠袁某照料,家庭收入来源仅靠周某打零工。目前,周某因非法捕捞罪在服刑,其妻又怀孕在身,整个家庭几乎失去了经济来源。无法承担5888元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袁某并无犯罪前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均反映其为人老实本分、遵纪守法,为兼顾恢复性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以及个人意愿等,我们检察机关经过反复斟酌,萌生了对该案当事人探索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的想法。”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黎凤娥如是说。

4月11日晚,袁某与周某母子二人在禁渔区资江流域赧水河邵阳县长乐乡渡头村樟子田水电站下游河段,使用麻鱼机非法捕捞河鱼2.3kg,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农业农村局认定,周某、袁某使用的“电鱼作业”属于禁用的捕捞方法。刑事检察部门将公益诉讼线索及时进行移送,公益诉讼部门经审查认为,周某、袁某非法捕鱼的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态环境,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进行生态修复补偿。经认定,袁、周母子二人应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共计5888元。

公益诉讼部门干警联合县农业农村局、长乐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调查走访,并召开联席会,就代偿方式、工时认定、劳务内容、人身安全、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细节进行磋商,同时与当事人反复沟通,最终确定了袁某以巡河清理60天的方式折抵赔偿金的方案。

鉴于“劳务代偿”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的创新性、可行性和实效性问题,本院对袁某、周某公益诉讼案组织公开听证。各方围绕劳务代偿的内容、时间、日常监管以及未履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全面讨论与研判,听证员一致同意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劳务代偿方案,由所在地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

附以案释法:在此,检察官郑重提醒群众,千万不要在禁渔期间使用电鱼等禁用的工具捕鱼,否则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李林俊

来源:湖南法治报

来源:法制周报-邵阳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邵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haoshang.cn/news/172347.html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