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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检察院开展水资源费检察专项行动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潘显华 陆晔鸣)苏轼在《赤壁赋》中感叹:“且夫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惟江上之清风,与山间之明月,取之无禁,用之不竭,是造物者之无尽藏也,而吾与子之所共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对自然资源的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茂密,河流众多。全县共有140余座小水电站在利用国家所有的水资源进行发电,有少数小水电站却未履行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的义务。2022年3月以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扎实开展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检察专项行动,向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调取了26家小水电站近三年来的水资源费缴纳情况,发现6家小水电站因各种原因拖欠水资源费。城步检察院立即向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发出依法追缴水资源费的检察建议,并为促进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建立在水资源费征收与加强小水电站日常监管方面的长效机制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同时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2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依法移送县纪委监委

近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就该检察建议进行回复,依法追缴欠交的水资源费34.3131万元,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全盘接受并积极整改。

清风无主,流水有价,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取之、予之”,小水电站在利用水资源获取清洁能源的同时,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城步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驰而不息保护国有财产,全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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