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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抗诉书 为老人要回真相

邵阳长安网讯(通讯员张丽 李舒)“父亲生前一直说要亲自来给检察官送锦旗,今天我来圆父亲的遗愿,替他当面向你们道谢!”3月2日上午,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当事人孙某某的小儿子来到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印有“铁肩担道义,为民求公正”的锦旗送至第六检察部,感谢检察官依法抗诉,保障了其父母的合法权益。

孙某某于1958年因继承取得了一栋砖木结构房屋,60年代该房屋后半部分被拆除,仅留下地基。1980年,为满足大儿子结婚需求,孙某某夫妻在地基上建了一栋两层高的水泥房。1992年,前述水泥房被改建为一栋五层高的楼房,孙某某夫妻与大儿子夫妻一家分别居住在二、三楼,一楼和四楼用于出租。后因该地房屋拆迁,孙某某与大儿子就改建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最后法院只判决孙某某夫妻对争议房产的征收补偿款200余万元享有35%的份额,其大儿子享有65%的份额。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于2020年10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件受理后,为查明真相,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案卷材料,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往返自然资源部门、拆迁办、鉴定机构等了解实情。经审查,2018年2月,孙某某的大儿子作为乙方与土地征收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1992年改建的房屋因没有产权登记而被冠以大儿子之名。但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1987年制作的房屋登记核发权证申请表上载明,孙某某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界址范围,包含该争议房屋和老房子。1992年改建房屋双方未析产,也没有证据证实对该房屋单独进行了用地审批。

检察官认为,孙某某因继承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的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房屋与所占土地应认定为一个不动产单元,1987年登记显示,1992年改建的房屋范围也在该不动产单元界址范围之内,故该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应属于孙某某;征收补偿款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补偿,且二审法院认定争议房屋系大儿子所建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撑,以此判定该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大儿子享有,并酌定由孙某某享有35%份额确有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但考虑到双方系父子关系,打了两年官司给家庭增加负担不说,也深深伤害了亲情,于是检察官多次做双方工作,试图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希望大儿子顾念亲情作出让步。可大儿子坚持认为既然法院判了房子是自己出资建的,属于自己独有,所占份额理应远远高于65%,检察官是帮着父亲“拉偏架”。孙某某夫妻认为自己为大儿子付出很多,儿子却这样对待他们,也坚持要求确认土地使用权属和争议房屋实际出资者,还原事实真相,希望检察机关为其主持公道。

多次调解未果,为定纷止争,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21年4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5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于2021年11月作出判决,确认争议房屋所占土地属于父亲孙某某,对二审认定该房屋系大儿子修建予以纠正,改判双方所占征收补偿款的份额均为50%。

收到判决后,年近九十的孙某某老泪纵横,感叹道:“多亏检察院的监督,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终于还了我事实真相。”并多次打电话表示要给承办检察官送锦旗,感谢检察机关帮他理清了困扰已久的“烦心事”。

承办检察官当时婉拒了老人,没想到老人及家人一直惦记着这事。“我们只是做了分内事,群众却给予我们这么厚的褒奖,这份情意让我们感动,也更应珍视自己肩负的职责使命,更加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揪心事、操心事、烦心事。”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黄雁峰动情地说。

据悉,2020年以来,邵阳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足检察职能,构建多元化法律监督格局,共提请、提出抗诉5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0件,目前改判金额高达600余万元。此类案件的成功办理也是检察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来源:邵阳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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