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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负担现就降低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60混合检测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

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012号)规定执行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本通知自202182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103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1813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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