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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当事人: 柳国成 ,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原新邵县人民法院法官,已退休,现为大祥区维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为:31805141104064。    

关于邵阳市司法局转办的邵司律投转〔2021〕15号举报事项中, 大祥区维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柳国成涉嫌违反规定执业行为, 本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立案,审查了证据和相关材料,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查明,柳国成曾任新邵县人民法院法官(已退休),现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接手办理 原告为何某的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虽未在新邵县人民法院出庭,但柳国成在委托办案合同上签字,收取相关费用,亲自参与调查取证,付报酬聘请律师张 出庭。    

认定 上述事实 的证据如下 :1、 柳国成在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管理系统中的信息; 2、对柳国成、张 和何 的询问笔录 3、委托办案合同 4、对何 某某 的调查笔录 5、(2020)湘0522民初1044号和(2021)湘05民终706号民事判决书    

柳国成办理 施工合同纠纷案未向 大祥区 维信法律服务所报告登记,属私自接案,私自收费。    

认定 上述事实 的证据如下 1、 对柳国成的询问笔录 2、对 大祥区 维信法律服务所主任刘 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 柳国成因违反规定执业,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款之规定,给予柳国成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 在公告期满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大祥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北塔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大祥区司法局    

                              202 1 8 20      

来源:大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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