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柳国成 ,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原新邵县人民法院法官,已退休,现为大祥区维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为:31805141104064。
关于邵阳市司法局转办的邵司律投转〔2021〕15号举报事项中, 大祥区维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柳国成涉嫌违反规定执业行为, 本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立案,审查了证据和相关材料,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查明,柳国成曾任新邵县人民法院法官(已退休),现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 接手办理 原告为何某的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中 ,虽未在新邵县人民法院出庭,但柳国成在委托办案合同上签字,收取相关费用,亲自参与调查取证,付报酬聘请律师张 某 出庭。
认定 上述事实 的证据如下 :1、 柳国成在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管理系统中的信息; 2、对柳国成、张 某 和何 某 的询问笔录 ; 3、委托办案合同 ; 4、对何 某某 的调查笔录 ; 5、(2020)湘0522民初1044号和(2021)湘05民终706号民事判决书 。
柳国成办理 此 施工合同纠纷案未向 大祥区 维信法律服务所报告登记,属私自接案,私自收费。
认定 上述事实 的证据如下 : 1、 对柳国成的询问笔录 ; 2、对 大祥区 维信法律服务所主任刘 某 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 柳国成因违反规定执业,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款之规定,给予柳国成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 在公告期满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大祥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北塔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大祥区司法局
202 1 年 8 月 20 日
来源:大祥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