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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充分发挥绿色发展中市场机制作用,提高环境容量资源科学配置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排污权交易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符合条件的交易主体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形成价格

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四、本通知自20218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2021617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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