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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法院对两起涉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发展蔓延势头,4月15日,新宁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庭审。

2020年5月,被告人伍某元三次分别向刘某、文某某、罗某某贩卖了价值300元、100元、180元甲基苯丙胺。6月,伍某元购买11包甲基苯丙胺吸食1包后被新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净重1.56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伍某元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的毒品及手机予以没收。

另一案中,吸毒人员任某通过中间人李某与被告人翟某林取得联系,向翟某林购买了约0.5克甲基苯丙胺。经审理,新宁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翟某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的手机予以没收。

据了解,本次集中宣判以案说法,旨在加深群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提高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向社会各界彰显新宁法院重拳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风气的信心和决心。

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表示,希望新宁法院继续保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强禁毒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晓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引导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毒品的浓厚氛围。

来源:新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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