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邵东市林业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谢敏敏
18050454040
2
曾少军
18050454041
3
罗学兵
18050454042
4
王玉柱
18050454008
5
范亚平
18050454009
6
刘惠椿
18050454049
7
尹勇望
18050454011
8
李顺乔
18050454043
9
李志军
18050454017
10
龙顺华
18050454019
11
宁志兵
18050454020
12
尹检华
18050454021
13
黄胜利
18050454022
14
曹卫红
18050454024
15
刘海霞
18050454025
16
肖云
18050454052
17
黄素娟
18050454030
18
冒益军
18050454031
19
李跃林
18050454032
20
赵小平
18050454033
21
胡天德
18050454053
22
莫衡军
18050454036
23
容琴
18050454038
24
刘庆
18050454039
25
佘长平
18050454044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林业和草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林业和草原领域的行政检查权、许可权、处罚权等。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相关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邵东市林业局
2025年8月28日
来源:邵东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