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东农(种子)罚〔2025〕2号
案件名称
邵东市简家陇镇声远种子店彭声远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违法主体类别
个体工商户
违法主体名称
邵东市简家陇镇声远种子店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92430521MAE407RC5F
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彭声远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3月7日从网名叫小乖的人处进购了26kg没有标签的农作物种子,其中:番茄3kg、南瓜10kg、小香葱6kg、上海青7kg。当事人使用智能分装机、塑料包装膜套分装上述没有标签的农作物种子,通过其拼多多平台“双禾种子商行”店铺销售分装后的农作物种子,同时通过该店铺销售从安心优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大禾塘超群种业店等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进购的其他农作物种子。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双禾种子商行”店铺销售数据,折算出番茄的平均销售价格为1.73元/包,南瓜的平均销售价格为1.5元/包,上海青的平均销售价格为0.64元/包;当事人销售分装的没有标签的农作物种子共806包,销售所得(货值金额)计1191.8元(番茄3包计5.2元,南瓜779包计1171.1元,上海青24包计15.5元)。当事人库存分装后的种子货值金额以店铺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计494.8元(番茄161包计278.5元,南瓜99包计148.5元,上海青106包计67.8元)。库存没有标签的散装种子货值金额以进购价格计算(番茄20/kg、南瓜18元/kg、上海青20元/kg、小香葱14元/kg),计327.6元(番茄计37.8元,南瓜计92.3元,上海青计119元,小香葱计78.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没有标签的农作物种子货值金额合计2014.2元。当事人将没有标签的散装农作物种子分装成不同规格的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上述种子为假种子,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之规定,其销售所得1191.8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4;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假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没有标签的4种散装农作物种子18.58kg、分装好的3种农作物种子366包;2.没收违法所得1191.8元;3.罚款20000元整。罚没款合计21191.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邵东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