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高居民节约用水意识,缓解县自来水公司经营困难,保证供水企业为县城居民供好水、服好务,同时考虑居民承受能力,根据县自来水公司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日前,新邵县发改局依法对县自来水公司供水进行了价格成本监审、价格调整听证等法定程序,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适当调整城区供水价格。
这次供水价格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每吨调高0.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每吨调高1.19元,特殊行业用水每吨调高3.68元,调整后的水价分别达到2.67元/吨、4.01元/吨、10.68元/吨。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吨、特殊行业用水1.48元/吨。再加上随水价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后,居民生活用水合计4.06元/吨,行政事业用水合计5.75元/吨,工业用水合计5.44元/吨,经营服务用水合计6.09元/吨,特殊行业用水合计13.14元/吨。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量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每户15吨/月、水价为2.67元/吨,二级为每户15一25吨/月、水价为4.01元/吨,三级为每户25吨/月以上、水价为8.01元/吨。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在一级水价的基础上上浮10%,即2.94元/吨。
对低保户、五保户等每户每月减免6吨水费政策不变。
水价调整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县自来水公司温馨提示:请按时缴费,节约用水。服务热线:3681217。
来源:新邵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