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邵东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邵交发[2023]46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邵东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必须具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服务能力,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已从事或申请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并附送《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二、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自觉依法经营,优质服务,公平竞争,有效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运营。
三、对经营者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等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交通执法部门将按规定进行查处。
邵东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26日
来源:邵东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