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样并检验。2024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JDSN20240407一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4年11月28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于2024年12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从某水果批发部购进了香蕉,提供涉案山药购进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至我们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香蕉都已销售完,共获得销售额66.24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66.2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