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9日的“皱皮椒”进行了抽检,2024年11月26日,本局收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DSN20240359皱皮椒检验报告1份,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8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上述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皱皮椒”,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从桂林福达蔬菜批发市场的桂林市临桂区昌源蔬菜批发行购进“皱皮椒”25斤,购进价2元/斤,付货款50元。 而后,以销售价3元/斤的价格销售了20斤,获得销售款60元,还有5斤左右冰块纸箱。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0元,违法所得共计6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