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自然资罚决字〔2024〕27号
洞口县维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维祥):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对你(公司)在高沙镇新和村原高沙镇马安双江制沙厂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18年1月25日与洞口县水利局签订洞口县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但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高沙镇新和村土地开办高沙镇马安双江制沙厂。2021年制砂采砂领域“三清两治”专项行动停产停业至今。2021年12月13日洞口县制砂采砂领域“三清两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原河道采砂企业转产机制砂部门联审会议纪要”2021年第3期决议转产机制砂。2022年12月6日在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2022年12月
12日在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洞口县维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高沙镇新和村年产6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洞发改备〔2022〕355号)。准备占用高沙镇新和村原双江沙场进行此建设项目。经洞口县宏达国土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测量,违法占地面积共1380平方米(合2.07亩),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分别为水田875平方米、沟渠9平方米、农村道路121平方米、采矿用地299平方米、内陆滩涂7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3平方米。套合洞口县高沙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该宗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你(公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高沙镇新和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图以及套合图。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洞自然资罚字〔2024〕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洞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27号),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中的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1380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27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向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收款单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专户银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账号:84011800000000017)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卓仁
电 话:18075955823
地 址:洞口县雪峰东路8号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