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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洞政告〔2024〕59 号
时间:2024-09-18   来源:洞口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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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洞政告〔2024〕5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关于湖南省邵阳洞口桥头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4〕1690号),依法对洞口县毓兰镇毓兰村境内0.6014公顷(9.0210亩)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现就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湖南邵阳洞口桥头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湖南邵阳洞口桥头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需要征收土地面积0.6014公顷(9.0210亩),其中:园地面积0.5734公顷(8.6010亩)、农村道路0.0280公顷(0.4200亩)。具体位置详见湖南邵阳洞口桥头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拟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湖南邵阳洞口桥头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土地现状调查

以《洞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洞政告〔2024〕10号)确定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规定的Ⅰ区补偿标准执行,即旱地、园地、农村道路61337元/亩。

2.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它构筑物等)经现场清点后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23〕2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具体标准为旱土1800元/亩、果园10080元/亩。

六、安置方式

农业人员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即支付安置补助费,被安置的农业人员自主择业。

七、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按照《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23〕22号)等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八、其他事项

1.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乡镇(街道、管理区)、村(社区)、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3.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湖南省邵阳洞口桥头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4〕1690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0739-7239170

特此公告。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4年 9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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