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自然资罚决字[2023]034号
洞口县醪田镇杨龙建筑石料有限公司:
经查,洞口县醪田镇杨龙建筑石料有限公司位于洞口县醪田镇凫杨村,股东有肖明光和肖又石等2人,其中法人代表
肖明光。你公司经营的洞口县杨林复兴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采矿许可证号是C4305002021017130151327, 有效期限:2019年9月26日至2021年11月10日,现已依法关闭注销。
2023年4月,我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你有限公司疑似非法开采行为。2023年6月,我局委托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对你有限公司非法开采处现场实地测量,经测量,你公司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非法开采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控制资源量1756吨。2023年9月4日,
湖南金鼎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
于洞口县醪田镇杨龙建筑石料有限公司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价格评估报告》(湘金估字[2023]第JG-287 号), 你公司非法获利40388元人民币。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接受调查通知书》;
2.你公司股东肖又石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3.非法开采现场照片;
4.委托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洞口
县杨林复兴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无证开采资源量估算
报告》;
7.湖南金鼎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出具的《洞口县醪田镇杨龙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价格评估报告》(湘金估字[2023]第JG-287号)。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听
证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告知(听证告知)后,在规定时间
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湘自资规[2022]1号)一.(一)3.和一.(二)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无证开采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撤离开采机械设备;
2、没收非法所得40388元人民币,并按非法所得25%
的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10097元人民币,上述两项共计金额50485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洞口农村合作银行,帐号:8505168000608113401,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应缴款项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60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玉泉 付程
电 话:18152895759 13973955116
地 址: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东路8号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