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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洞自然资执催告字〔2024〕11号
时间:2024-07-25   来源:洞口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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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洞自然资执催告字〔2024〕11号

彭志翔(身份证号码:430525XXXX7217)

唐辉(身份证号码:430525XXXX0063)

杨君(身份证号码:432624XXXX7213)

经查,2009年4月25日,彭志翔、唐辉、陈嘉(已死亡)、杨君你们四人与高沙镇木山村村委会签订了河滩租赁协议,木山村村委会将木山村自来水厂上方的涉及18个村民小组多年被洪水损坏的农田和沙洲138.9亩土地租赁给你们四人开办洞口县红月亮渔业养殖场,租期为10年,按每亩400元价格一次性支付土地租赁费555920.0元。土地使用范围包括特种养殖、观光旅游、农家乐等项目的经营。2009年5月你们以高沙镇红月亮渔业养殖场的名义在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了《洞口县高沙镇红月亮观光园项目备案手续》(洞发改投字[2009]55号),未办理过用地审批、采矿许可等相关手续。2009年7月洞口县红月亮渔业养殖场再次与高沙镇木山村新丰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新丰组16.36亩土地用于修建鱼苗池。2009年8月你们四人在洞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洞口名私字[2009]第75号),该项目属合伙经营,合伙人以彭志翔为主,出资250万元占股50%,唐辉出资100万元占股20%,陈嘉出资100万元占股20%,杨君出资50万元占股10%。

2012年3月,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彭志翔就洞口县红月亮渔业养殖场开办建设情况进行了询问,彭志翔承认在开办洞口县红月亮渔业养殖场过程中存在挖沙行为,并对外销售。2013年3月,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对你们四人在洞口县高沙镇木山村砂洲上自2009年4月- 2013年2月28日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破坏的矿产资源储量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彭志翔、唐辉、杨君、陈嘉四人在洞口县高沙镇木山村砂洲上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书》,认定:非法采出的建筑用砂矿中砂资源量1.736万立方米,非法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为69.44万元。2013年4月19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矿产资源价值鉴定书《关于对彭志翔等人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结论》(湘国资鉴字[2013]第41号)认定:非法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为69.44万元。

你们四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 2024年7月12日向你三人作出《洞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自然资罚决字〔2024〕11号),并于2024年7月12日向你三人代理律师曾慧凡送达。

你三人至今尚未履行(洞自然资罚决字〔2024〕11号)行政处罚的内容的第一项: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694400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000元人民币,共计894400元人民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三人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仍未履行,我局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曾卓仁李佳林

联系电话:0739-7222661

地 址: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东路8号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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