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宁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委乡振组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直有关单位:
《新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第二批)实施方案》已经中共新宁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宁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
2024年6月15日
新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第二批)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衔接资金)效益,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湘财农〔202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宁县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成效同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衔接资金政策效能和资金绩效,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工作目标。资金要优先瞄准解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面临的突出问题,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求,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比重。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扎实稳妥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支持实施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短板项目。发展壮大新宁县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中央衔接资金分配的原则。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1.以收定支。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原则。
2.坚持产业优先。按照财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要求,2024年中央衔接资金投入产业占比要达到65%。
3.保证刚性支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绩实地考核项目优先安排。
4.2023年提前实施2024年项目。2023年提前实施2024年项目且项目已完工资金优先安排。
5.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决策必须安排的项目资金优先安排。
二、资金来源、规模
(一)资金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4〕81号)。
(二)资金规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1250万元。
三、资金使用方向
根据财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要求,结合全县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资金主要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项目。资金要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和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
(一)农业产业发展504万元
1.黄龙病防治资金263万元;
2.马头桥镇金盆村机耕道建设资金8万元;
3.黄龙镇黄龙村脐橙园道路维修资金10万元;
4.精品线路产业发展资金150万元;
5.中药材种植产业奖补资金15万元;
6.烟叶产业发展资金8万元;
7.烟旅融合安山乡车头村大米加工厂资金50万元。
(二)农业基础设施746万元
1.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351万元;
2.农村人居环境整治40个行政村200座垃圾分类亭建设资金 120万元:
3.村组道路建设资金35万元;
4.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提升资金240万元。
四、实施步骤
(一)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为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编制全县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明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坚持以规划为统领,并将规划作为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做到围绕规划确定项目、围绕项目安排资金。
(二)编制资金分配实施方案。以全县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为基础,以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为依据,由县财政局起草拟定2024年度衔接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商县农业农村局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
(三)推进项目工程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实施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主管的项目,村委会组织进行初级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各相关站所、驻村帮扶工作组进行验收;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汇总,再向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县级验收申请。财政衔接资金项目验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乡村振兴项目验收责任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
(四)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动态监控。以预算编制为源头,以绩效目标为依据,以支付环节为依托,以动态监控为抓手,建立动态监控体系,实现中央衔接资金从安排、下达、支付、绩效管理及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监控,实现资金运行过程可记录、风险可预警、责任可追溯、绩效可跟踪,监控到项目、到人。
(五)中央衔接资金和项目监管。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职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资金支出进度慢、施工进度慢、公告公示制度执行不严格、资金使用不精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村级项目的筛选和把关,汇总各村项目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组织项目实施、检查和验收,督促项目进度和质量监管,督促项目实施村对项目建设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档并保存。
(六)中央衔接资金绩效管理。严格落实《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6号)的具体要求,深入推进中央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要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自评,强化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七)实行财政预决算评审。工程项目预结算评审严格按照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通知(新政办发〔2024〕6号)的要求执行。
(八)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按有关文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实施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告公示,各乡镇、村要将项目实施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在乡镇政务公示栏、项目所在村政务公示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公告公示情况拍照存档,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抽查验收的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管好用好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作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规划衔接,保障任务落实。县发改、农业农村部门要科学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规划,新宁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把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项目落实到专项规划,保障按计划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任务。
(三)加强纪律约束,严格责任追究。优化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使用环境,建立协调、精准、高效的工作机制;涉及使用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职尽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格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实施衔接资金相关工作;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中央、省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县纪委监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六、举报电话 0739— 4811800
附件:6.3(第二批)2024年中央衔接资金安排表(1)(1)
来源:新宁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