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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宁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门面公开招租公告
时间:2024-04-11   来源:新宁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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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将新宁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发集团)经营管理的位于新宁县大兴路141号质安站一楼8间门面,老广场原市监局一楼1间门面,共9间,按现状作9个标的物面向社会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招租,具体情况如下:

一、招租标的基本情况:位于新宁县大兴路141号质安站一楼8间门面,老广场原市监局一楼1间门面,共9间,(按现状作9个标的),总面积为148.67平方米(详见标的物情况表)

 新宁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门面公开招租公告(图1)

(注:租金递增率为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2%,租金按年支付,竞租人应在本公告报名时间截止前自行现场踏勘标的物,主动向出租方咨询标的相关情况,自行了解标的现状。报名参加竞租者视同接受以展示的标的物现状进行竞租,竞租人一旦参与竞租,即视同认可标的现状及瑕疵。)

二、标的经营范围及要求:商铺经营项目应无噪音、无污染、无毒、无易燃易爆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环保和消防要求。

三、报名对象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事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加竞租。

四、标的物展示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在标的物所在地及新宁县人民政府网公开展示。

1、招租公告起止时间:

2024年4月 11日9时至2024年4月18日17时

2、报名及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4年4月18日17时

3、保证金交纳方式、时间:保证金须由竞租人本人交纳,不得由他人代交,否则报名无效。有意竞租者请将竞租保证金汇入到新宁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长沙银行新宁支行,账号: 810000322297000002),并于2024年4月18日17时前持交款凭证、有效身份证照到新宁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竞租报名手续。保证金以2024年4月18日17时前到账为有效,完成上述手续后方可取得竞租资格。

4、报名地点:新宁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宁县市民服务中心7楼722办公室)。

5、报名时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1)自然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单位须携带单位公章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事业单位须携带单位公章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或参加竞租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竞租有关事项:

1、竞租会时间:2024年4月19日上午9时

2、竞租会地点:新宁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竞租人进场时间:2024年4月19日上午8时30分至上午9时,竞租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法人参加竞租还须携带单位公章,代理人参加竞租时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凭报名资料领取竞租号牌入场。如竞租人不按时参加竞租会的,视为竞租人自行放弃参加竞租,竞租资格取消。

4、确定竞租人方法:本次竞租以1年租金为起拍价,不设保留底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租人。原商铺租赁户参加竞租的在同等价位条件下,对原所承租的商铺享有优先购买承租权。当只有一个竞租者报名,以起拍价成交。

5、竞租人必须遵守竞租会场纪律,不得阻挠其他竞租人叫价竞投,不得阻挠竞租主持人正常的竞租工作,更不得有操纵、串标、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租人资格,所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成交事项

1、竞租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竞租人须与新宁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当场签订《招租成交确认书》,并现场交齐首年租金。

2、竞租成交后,竞租人须与新宁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当场签订《公有商铺租赁合同》;为方便出租人对竞租人的管理,合同签订起5日内须向出租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租期届满后,经出租人现场验收无异议后无息退还给竞租人。

3、竞租成交后,租期为3年,租期内一年交付一次租金。第一年的租金在合同签订时交清,以后每年应交租金在合同签订对应日期前十日一次性付清,依次类推,直至合同期满,租金递增率为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2%。

4、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清全部款项的,视为违约,甲方可采取停电、停水等管制措施,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将标的物再行公开招租,再行招租的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竞租人应当补足差额。

5、竞租过程中无违规行为的未成交竞租人所交纳的竞租保证金在竞租会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七、租赁有关约定

1、租金的支付:租金分3期交纳,第一期:竞租人须在现场交纳第一年租金(第一年租金:竞租成交价,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上递增2%,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租金上递增2%)以后每年应交租金在合同签订对应日期前十日一次性付清,租金违约责任见《公有商铺租赁合同》。

2、租金不含房屋租赁的有关税、费,竞租人在所租赁的房屋内须合法经营,并且自行办理营业执照,按照国家税务规定依法自行纳税,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3、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卫生费、零星修理等均由竞租人自己负责。

4、租赁期内,因政策拆建或政府需要使用该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竞租人应无条件搬出,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出租人将已收到的未到期租金部分(按日平均租金计算)退还给竞租人,出租人不补偿其它任何损失。

5、租赁期内,因公益事业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道路改造等原因,对承租户经营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出租人不做任何补偿。

6、租赁期内,竞租人不得从事违法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做好安全、消防(防火安全,应做到人离火灭,检修电线老化及电器故障等)及卫生工作,符合消防规定,否则,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7、竞租人在承租前应仔细检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确认承租后合理使用,在租赁期间内做好维护,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及维修费用,并赔偿因不当使用而造成的损失。

8、租赁期内,竞租人需要装修时,须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向出租人进行裝修备案登记后,按照消防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装修,进场装修及营业期间请配备灭火器,其装修经费、装修安全由竞租人自行承担。装修时,不得影响房屋结构,涉及有关水、电、消防和装潢设计的图纸相关资料必须交给出租人备案。

9、竞租人使用的水电费由竞租人在相关缴费部门自行缴纳。

10、竞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否则,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并不予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剩余未到期的房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租时,竞租人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并须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重新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与竞租人解除合同。

11、承租期满或合同终止,双方在结清账款、确定无债权债务、无欠水费电费且竞租人未违反《公有商铺租赁合同》关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该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出租人十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12、租赁合同期满后,商铺重新公开招租。

1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的,竞租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清空所有可搬拆的财物(如对出租人财产、设施造成影响的部分均不得拆卸和搬动,无偿留给出租人,并不作任何补偿),将财产完整无缺的交还出租人。逾期未清空的,所有物品均视为遗弃物,出租方有权做任何处置。如逾期仍坚持不搬出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日平均租金的五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且出租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腾空,由竞租人承担赔偿出租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4、竞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及责任、有关违约约定、其他租赁具体事项详见《公有商铺租赁合同》。

八、其他事项:

1、出租人因不确定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或暂停出租,竞租人应退出竞租,出租人不向竞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书资料中,涉及到该标的面积数据(租赁标的面积为大概面积,如与实物有差距,以实物为准。)及有关情况的介绍,只是一般性的介绍,仅供竞租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担保,具体情况以标的内在的实际情况及标的物现状为准。

3、竞租人应事先对标的物进行认真咨询,作全面了解,仔细阅读本次竞租文件,一旦缴纳保证金及办理报名申请手续,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认可,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4、标的质量是以现行条件下的现状、现功能进行出租。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不作担保,也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5、联系人:鄢先生 18075900022

丁女士 13618426318

办公室电话:0739-4837769

监督电话:0739-4833936(新宁县财政局)

新宁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1日

来源:新宁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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