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区融媒体中心12月4日讯(通讯员 袁玉凤 林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罚还是不罚?应该怎么处罚合适?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减轻处罚,是否还要加大减轻处罚力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些企业或个体户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不小心触碰到法律“红线”,可能将面临高额罚款。如何既能有效规范市场行为又能更好扶持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
近日,双清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办理了一起企业不服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案件。经调查了解,该企业分9次购进了13套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销售了7套,共获利518元。在双清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执法检查时,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毁6套库存涉案产品,立即召回已销产品并为客户更换有国家强制认证的其他产品。双清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案涉产品系涉安产品,法律对此违法行为规定了5-20万元的罚款,但因为该企业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毁涉案产品,因此给予减轻,最后做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双清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向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在办理此次行政复议案件时,双清区司法局办案人员认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此违法行为不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中的“情节轻微首违不罚”清单内,因此,不能不罚,但是企业积极主动并且全面消除社会危害隐患的行为应当鼓励。尽管市场监管局已经减轻处罚,在最低处罚标准的五分之三处以罚款,但该减轻处罚的标准没有区别不同企业纠错情况。最终,双清区政府复议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减轻处罚力度不够,改为在最低处罚标准的五分之一处以罚款。
从轻、减轻处罚,不是放任违法,而是在服务保障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同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违法行为,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积极推行差异化执法监管,强化正面激励,严防执法“一刀切”,积极打造公正文明规范的营商环境。在此案中,双清区政府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法变更了原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政府复议肯定了企业的主动纠错的行为,给予了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营造了宽松包容的市场环境。
来源:双清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