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维护渔业生态环境,巩固禁捕退捕成效,促进新宁县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和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告》(2020年7月20日)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以及省市有关禁捕会议精神,决定对新宁县主要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
二、禁渔区:夫夷水、新寨河、冻江河、双江河、崀河、紫江河等县域内主要天然水域。
三、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非禁渔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一律予以治安拘留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辅助装置、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法进行垂钓。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否则视同非法捕捞。禁止在禁渔区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否则,依法从严处罚。
四、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水生水产品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否则,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一律依法没收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从事非法捕捞的船舶一律予以没收。
七、对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有非法捕捞及纵容、包庇亲属从事非法捕捞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从严、从快处理。
九、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监督和支持新宁县渔政执法工作,举报电话:4811800(县农业农村局)、4928998(县涉水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号码附后)。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新政通字第54号、第6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