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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宁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5-07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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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宁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3月 4日

  新宁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新宁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湘自然资发【2019】29号)、《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宁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目的,以完成全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目标,建立覆盖城乡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为新宁县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建成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对房地确权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出台可操作的政策、意见,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及用地规划的,在依法处理结案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不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及用地规划的,一律予以拆除。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发证。

  (二)房地一体,提高效率。为了节约资金,统一组织进行房地权属调查、测绘和确权登记发证,避免重复测绘;按照房地权利主体一致、房地一体登记的原则,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进行登记发证。

  (三)简化程序,减轻负担。以1:2000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等成果数据,探索创新,简化补办规划、用地手续的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登记发证效率。

  (四)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矛盾纠纷多,影响面广,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逐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五)把握重点,明确范围。

  紧扣确权登记发证目标,按照工作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实力强、信誉好、有土地调查或权籍调查经验的技术服务单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具体组织实施中,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

  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

  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

  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

  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

  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或成片征拆范围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

  三、工作任务

  (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1:2000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为基础,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含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并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二)同步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全面查清每一宗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根据权利人意愿,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充分整合权籍调查阶段和登记申请阶段的收件资料,严禁重复获取或重复要求群众提供,能采取信息共享获取的、扫描录入的,原则上不收取纸质档;创新受理模式,让群众“少跑腿”,甚至“零跑腿”;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分类处理,先易后难,确保较高的发证比例。

  (四)加强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要紧紧围绕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在权籍数据生产、质检、成果备案、数据汇交等方面充分做好前期统筹和谋划,实现测绘数据生产系统、权籍备案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无缝对接。

  四、工作步骤

  1、组织准备阶段(2019年12月一2020年2月)

  ①做好组织部署,组建工作队伍,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②落实工作经费,编制经费预算方案,通过招投标选择专业技术队伍;③开展摸底调查,明确调查区域和方式,制定处理政策;④收集图表册资料,准备调查工具,制作调查表格。

  2、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2月-2020年11月)

  ①发布项目公告,新宁县、乡(镇)、村(社区)、组同步开展组织动员和宣传,全面启动工作。

  ②组织作业单位进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

  ③依法处理农村违法建房行为。充分利用技术单位确权调查测绘成果,对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少批多占、非法买卖土地建房以及其他没有权属来源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处理到位后按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④技术队伍整理调查成果,制作公示表格、图件,由乡镇督促村、组形成确认意见,乡镇审核确认权属,完善调查成果,新宁县级开展外业工作过程检查。

  ⑤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拟登记的宅基地制作申请表格,村组组织本集体有关权利人签字申请,确认调查成果和登记内容,批量申请登记发证。

  ⑥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拟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通过门户网站、村组公示张贴;同时,村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无异议的进行登记发证。

  3、汇总上报阶段(2020年11月-2020年12月)

  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数据、报表,做好成果验收,基本建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此次确权登记总体上按照“县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分工协作、乡镇村具体承担、技术指导支撑”的工作模式,整乡整村统筹推进。为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成立新宁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新宁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谢小军任组长,副县长王瑞虎任常务副组长,副县长徐立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李金松任副组长,新宁县政府办、崀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喻建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夏云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出台有关问题处理的具体措施、标准和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负责督促、检查和协调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的工作落实。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负责牵头制订工作方案和确权登记工作操作细则;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印制表格资料;做好确权工作业务指导;做好调查成果检查、登记发证、建库和资料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中身份证、户籍等有关资料扫描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序衔接。

  县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保障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查询和提供有关户籍登记资料信息,处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县民政局:协助查询和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姻状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进行研究审查和指导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继承公证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林地、林木管理方面的工作,参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辖区内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一是负责辖区内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宣传及土地、房屋权属争议调处,协调乡镇、村、组干部和群众参与确权登记工作;二是负责宅基地用地、规划、房屋建设审核确认,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认定;三是负责本辖区范围社会稳定工作;四是协调配合技术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和权籍调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具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一是组织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集中宣传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推举村民代表开展调查指界确认工作,做好摸底调查;二是协助做好本村内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协调工作;三是配合技术单位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做好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确认工作;四是组织做好本村权籍调查成果和确权登记发证情况的张榜公示。

  村小组:一是召开村小组村民大会,通知各农户或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现场指界、确权、配合丈量测绘;二是协助做好本小组内的土地、房屋纠纷调解工作;三是收集本小组各农户户主、家庭信息,土地、房屋相关权属来源资料等;四是配合技术队伍做好本小组农村房地一体权属确认工作。

  (三)加强技术保障。严格依据国家、省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1:2000不动产基础数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和资料,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落实工作经费。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惠农政策要求,由政府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得收费,要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五)强化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标语等媒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村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與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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