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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南新宁夫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的通告
时间:2018-10-24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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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夫夷江湿地资源的恢复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湖南新宁夫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涉及金石镇、黄龙镇、高桥镇和清江桥乡等4个乡镇:包括县境内夫夷江干流的洞新高速公路跨江大桥以北至桃花坝河段以南;夫夷江支流关桥水的双江口至书房院河段、井坪江的井坪坝至水庙堂河段等湿地水域、洲滩及周边部分山地。规划区分为保护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访客服务接待区5个功能区。湿地公园规划红线内的所有区域为核心保护区,在边界红线处按要求设立界碑、界桩和标牌;规划红线边界外延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管理。

二、湿地公园保护区域内的湿地水域、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界标、标识、标牌、自然生态、人文景观、文物古迹等资源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三、严禁在湿地保护区内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植物繁殖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禁止在湿地狩猎、捕捞、采集国家和本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严禁捕杀各种鸟类,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四、严禁在湿地保护区内砍伐、采挖、毁坏林木等乱砍乱伐、乱挖乱堆的行为;严禁采摘、采割、毁坏花卉等植被和昌蒲、芦苇等水草的行为。

五、严禁截断湿地公园水源。

六、严禁在湿地保护区内从事采砂、采石、开矿、修坟、取土、取水、放牧、捕捞、放生等破坏湿地的行为。

七、严禁擅自乱征、乱占、开(围)垦、围占、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等破坏湿地的行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湿地进行畜禽养殖、围网(网箱)养殖等行为,已建成的应立即自行拆除;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止的渔具。

八、严禁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湿地保护区内野外用火、野炊、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活动。

九、严禁向湿地保护区内排放和丢弃有毒、有害、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物。合理性排放生活污水须符合湿地保护相关要求。

十、严禁在湿地保护区内有乱倒垃圾、乱丢果皮杂物、乱倒渣石、随地便溺等不良行为。应确保湿地公园生态用水安全,不得在上游或周边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十一、在夫夷国家湿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未经批准进行土地流转、租赁;禁止从事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严禁在湿地保护区内乱搭、乱建违法违规建房及其他设施,否则以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拆除处理;保护区域内新增建(构)筑物,应符合湿地保护规划、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划,必须经湖南新宁夫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批准同意,并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禁止擅自占用、征收、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的,必须报夫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严禁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和责任,不得破坏、侵占和非法转让湿地,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十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湿地公园管理处负责湿地保护区境内保护、管理、建设和经营,发改、财政、公安、林业、农业、水利、环保、住建、国土、移民、规划、城投、畜牧等职能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湿地生态安全。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特此通告。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 6日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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