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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17-11-16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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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县城区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二、禁炮范围:北至高速公路连接线与省道S220交叉处,沿高速引线东至污水处理厂,沿扶夷江而上直至下马石,沿崀山大道杜家山公园山脚至富丽城小区、一中规划区,沿省道S220,再回至与高速公路连接线交叉处。(另:崀山大道主干道全线及观瀑桥、湘水桥、白公渡桥桥面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炮时间: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任何时间段均不得在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炮区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清扫垃圾,并对每人每次处500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凡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除罚款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对其所在单位和燃放地所属单位每次处罚5000元。

  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治丧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停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禁炮规定。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或明知其直系亲属燃放烟花爆竹而未加制止的,除按规定处罚外,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该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电视台做公开检讨,并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所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实,均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六、对阻碍禁炮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全县社会各界人士积极监督和支持新宁县禁炮工作。凡是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可向县禁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739-4822039),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八、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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