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国土资源局
新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新宁县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
通 告
新国土资通字(2016)1号
为了规范新宁县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宁县城市开发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宁县实际,现将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 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是指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开发建设。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按照规划条件、出让合同约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在项目开发建设完工之前,一律不得分割转让土地、分栋(户)办理规划手续、报建手续及土地登记。
五、凡购买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房地产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一律不予办理转让土地的规划、报建、土地变更手续,并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转让行为,属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新宁县国土资源局 新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21日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