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舅舅被人打了,远在温州务工的外甥匆匆赶回报仇,结果帮了倒忙。6月6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陈茂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被告人陈茂峰系邵阳市北塔区80后农民,高中毕业后一直在浙江温州从事水电安装工程的承包与服务。2016年11月14日,远在千里之外温州的陈接到母亲电话,得知大舅舅与人发生口角被人打了,陈跟舅舅感情一直很好,立马决定回老家给舅舅报仇出气,次日上午回到了邵阳市。本来其舅被打的事,已报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做了调查调解,对方刘某也给陈舅朱某道了歉赔了经济损失。但陈回来后看到舅舅脑袋扎着带血的绷带,很是气愤,不问舅舅,也不经舅舅同意,就擅自纠集数名同学助威,闯到刘某在该市双清区一外派劳务工地,对正在指挥机械安装的刘某进行暴力殴打,直至刘某认错悔过,方罢手扬长而去。事后陈获知刘报了案,公安机关正在寻找自己,陈立刻转道娄底,返回了温州。经过了两周忐忑不安的躲藏日子,后在家人督促下,被告人陈茂峰回到了邵阳市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伤害为轻伤。且陈主动一次性全额赔偿了受害人刘某的医疗、交通等全部损失9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无再违法犯罪危险,法院乃对其判处缓刑。【检察官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来源:双清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