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 邵商网 > 新闻 > 区县新闻 > 双清区
双清区检察院以案说法:两次跑腿帮人买毒 赚得点点吸食获刑
时间:2017-05-22   来源:双清区融媒体中心

  • 字体放大

  • 字体缩小
-分享-

一法盲男子自以为帮人跑腿买点毒品不是贩毒,被判徒刑后悔晚矣。5月22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吴大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3000元。

被告人吴大为系该市双清区东郊80末无业青年,因好逸恶劳,初中毕业后极少外出务工,大多时间游手好闲,依靠着父母“啃老”混日子。令人失望的是,干吃闲饭还跟着狐朋狗友们染上了吸毒的恶习。

2016年11月4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吴大为接到同伙大哥李某电话,李要其给他购买80元钱的海洛因毒品,吴赶到粉友李某处拿了钱,及时找到在市区塔北路一叫阿林(在逃)的毒贩,用80元钱买得海洛因0.05克,回来后李、吴二人躲到一柑橘园深处,将买来的毒品平分,各自用香烟盒包装用锡纸火烧吸食。稍后不久,盯梢跟踪吸毒人员的缉毒民警突然冲出,将意外惊恐的吴、李双双擒获。

经审讯,二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并坦白交代了此前该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大为受吸毒人员李某请托,帮李某从阿林处购买了150元钱重约0.1克的海洛因,购回后作为跑腿报酬,李某分给了吴一半即重约0.05克的海洛因吸食。吴两次帮李某购买毒品,共赚得约0.075克的海洛因消遣。民警抓捕吴时,其还直叫我没有贩毒,当得知自己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两年时,被告人吴大为后悔不已。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第1、4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双清区融媒体中心

Copyright © www.shaoshang.cn,All Rights Reserved. 邵商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