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边停车应先观察后视镜,但一司机突然变道靠边,惊吓后车还斗气伤人。4月27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刘春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被告人刘春分系邵阳市80后青年男子。2016年10月24日深夜,被告人刘春分驾驶自己的捷达小轿车,沿着G320国道由西往东行驶,经过双清区宝庆东路一巷道口时,刘车所载一朋友突然叫停车要求下车,刘在未观察右侧后视镜之下,盲目急速靠边停车,造成右后侧边道正常行驶的张某所驾小汽车,险些追尾刘车。张某对刘的违章危险行为很是生气,遂将车停在刘车前面,对刘责骂了几句,刘不但不认错,反而拿起车上的一把水果刀准备下车打架,张某见之赶忙推堵刘车门,希望阻止刘下车伤害自己,但几番推拉之后,张没能阻挡刘下车,撒腿逃跑中,被刘追上将其腹部捅伤。见张受伤倒地,刘弃车逃离现场匿藏附近观望。在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刘春分主动向民警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春分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张某经济损失12万元,得到张某谅解,张某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春分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刘缓刑。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双清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