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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府复决字〔2022〕4号
时间:2022-03-30   来源:北塔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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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府复决字〔2022〕4号

申请人孟利雄,女,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18号国湘大厦8栋2单元202号,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18号国湘大厦8栋2单元202号。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办公地址邵阳市北塔区田江街道书院路。

法定代表人:钟彪,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田)决字[2021]第03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北公(田)决字[2021]第03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姚再云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称:姚再云的儿子邓战明欺骗了申请人感情和钱财,2021年10月16日,申请人喊记者帮忙调解与邓战明的感情纠纷,并设法去找邓战明索要5000元欠款。当时申请人在车上等着,记者找到了姚再云(邓战明母亲)并带着她向申请人的车边走来,申请人见状就开车离开了,后记者打电话给申请人,要申请人回去,说姚再云已经回家,其儿子邓战明在路边等申请人去说清楚。申请人又开车回去,到金盾花园门口刚停好车,姚再云就拉开申请人车门大声辱骂申请人,边骂边打申请人,申请人就打110报了案。

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田)决字[2021]第03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该决定书中“现查明:2021年10月16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姚再云因为孟丽雄到高撑社区找其儿子索要已经归还的五千元欠款........”与事实不符,姚再云的儿子邓战明五千元欠款并没有归还。2、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田)决字[2021]第03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该决定书中“现查明:.......在拉孟丽雄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姚再云造成孟丽雄手臂擦伤,...”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姚再云在骂申请人同时还殴打了申请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违法行为人姚再云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被申请人称:孟利雄与邓战明因感情产生纠纷找记者帮忙调解双方之间的感情纠纷。在2021年10月16日,孟利雄邀请记者到邓战明家里的时候见到了邓战明母亲姚再云,随后记者将姚再云带到孟利雄所在的北塔区金盾花园小区门口的位置。当时孟利雄坐在一红色轿车的驾驶位置,双方见面后就发生口角,姚再云想将孟利雄喊下车理论,便上前拉孟利雄的手臂,在拉扯的过程中造成孟利雄的左上臂擦伤,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孟利雄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在调查过程中,姚再云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认定其违法行为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姚再云罚款贰佰元整。以上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北塔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孟利雄,女,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18号国湘大厦8栋2单元202号。孟利雄与邓战明因感情产生纠纷,2021年10月16日,孟利雄协同记者去找邓战明调解感情纠纷,没有见到邓战明,记者找到了邓战明母亲姚再云,随后记者将姚再云带到北塔区金盾花园小区门口的孟利雄所在位置,当时孟利雄坐在红色轿车的驾驶位置,双方见面后就发生口角,姚再云想将孟利雄喊下车理论,便上前拉孟利雄的手臂,在双方拉扯的过程中,姚再云造成孟利雄的左上臂擦伤。后来,姚再云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接受了公安机关处理。另经查明,孟利雄和邓战明还存在借款纠纷,具体借款纠纷情况如下:2021年4月28日邓战明向孟利雄借款壹万元人民币;2021年6月17日还款四仟元;2021年10月21日,在邓战明所在单位邵阳车站、车站派出所、段纪委等调解下,孟利雄、邓战明达成协议,约定邓战明在2022年元月底前偿还孟利雄欠款4800元,支付方式为可现金支付,如无现金,则由邓战明所在单位段财务从其工资中扣除并支付给孟利雄,支付后,孟利雄将原有借据归还邓战明。

以上事实有孟利雄身份证复印件,北公(田)决字[2021]第03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借条(2021年4月28日),借条(2021年6月17日),《邓战明、孟丽雄有关问题协议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视频资料等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北公(田)决字[2021]第03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当事人均表述为“孟丽雄”,实际上当事人为孟利雄。

2、北公(田)决字[2021]第03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案件事实表述为“...违法行为人姚再云因孟丽雄到高撑社区找其儿子索要已经归还的五千元欠款以及...”与案件相关事实不符,案件事实为:到案件发生之日(2021年10月16日),邓战明还存在欠孟利雄借款未还的事实。

3、北公(田)决字[2021]第03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孟利雄伤情为轻微伤的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文书》[邵公(物)鉴(法临)字〔2021〕1360]有瑕疵,一是没有写明检验对象身份证号码;二是在检验对象一栏内,年龄表述为“37岁”与实际检验对象年龄不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来源:北塔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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