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河委[2018]4号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县级河长责任联系单位工作规则》的通知
县河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县级河长责任联系单位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
城步县县级河长责任联系单位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县级河(库)长责任联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联系单位)工作职责,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力推进河长制工作。根据《湖南省省级河长湖长责任联系单位工作规则》(湘河委[2018)5号)和《邵阳市市级河长责任联系单位工作规则》(邵河委[2018]2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责任联系单位应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一个股室(部门)和一名联络员(正股实职)负责,协助县级河长开展河库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责任联系单位对所联系的县级河长负责,负责相应河库的河长制工作的组织、推进、协调、督查,落实县第一总河长、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和所联系的县级河长安排的事项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责任联系单位负责组织、筹备、承担县级河长巡河巡库、县级河长会议,牵头组织落实会议确定的事项起草和记录县级河长会议的领导讲话和会议纪要,报相应县级河长同意后由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
长办)统一印发。
第五条 责任联系单位应根据全县实施河长制年度工作安排,定期组织对河长制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检
查,督查,及时向相应河(库)长报告工作动态。
第六条责任联系单位应协助县河长办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河长制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库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县级河(库)长对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乡镇部署河长制工作,应以县河长办的名义制发公文,由责任联系单位负责拟稿,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河长办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责任联系单位应定期调度相应河库的河长制工作,及时将县级河长重要讲话、批示、活动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等报县河长办,做到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月1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
第九条责任联系单位需对外发布相应河湖河长制工作信息时,应报县河长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条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乡镇河长,河长办要配合责任联系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调度,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对工作落实不力的有关单位,责任联系单位可协同县河长办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措施,推动整改落。
第十二条县河长办应加强与责任联系单位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向责任联系单位提供政策文件、任务安排、督查通报、工作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城步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