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畜牧局对被处罚人刘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作出了收缴电鱼工具、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决定,刘某当场认罚。
据了解,8月19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畜牧局接到县公安局电话,要县畜牧局派执法人员到公安局接收一起违法电鱼案件。接到电话后,城步苗族自治县畜牧局立即派出渔政执法人员到县公安局接收案件,并着手对案件进行处理。
据悉,被处罚人刘某家住西岩镇二居委,于8月18日晚21时在西岩镇五桂河里使用电鱼机非法捕鱼出逃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地段系五桂村村规民约全面禁止捕鱼地段,刘某背着一台约500伏特输出的电鱼机到五桂河里电鱼,刚电鱼不久即被该村人员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及至被执法人员带走。经过公安人员问讯和畜牧局执法人员办案,认为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城步苗族自治县畜牧局依法对刘某作出了收缴电鱼工具、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决定,刘某对违法电鱼行为供认不讳。
来源:城步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