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6日,本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泡椒味笋尖(酱腌菜)等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4日,本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S23100897006(泡椒味笋尖(酱腌菜))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1份《检验报告》(№:FS23100897006)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泡椒味笋尖(酱腌菜)”,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3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4日从绥宁县******以140元/件的价格购进泡椒味笋尖(酱腌菜)5kg,货值金额140元,而后,以45.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获违法所得228元。
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在接到该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生产日期为2023年07月26的泡椒味笋尖(酱腌菜)启动了召回程序,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从抽检到收到报告也有一段时间,且无购货者信息,所以没有涉案产品被召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